暂予监外执行就能在高墙之外高枕无忧了吗?答案是:非也! 近日,缙云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司法机关收监执行。 李某,男,缙云县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经缙云县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司法鉴定,李某患有1.2型糖尿病、糖尿病心肌病、心功能3级、糖尿病大血管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植物神经病变、体位性低血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因此,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漠视矫正,说走就走 2017年6月6日,李某到舒洪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但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并不思悔改,且自恃患有多种疾病,觉得“看守所、监狱都不敢收我,司法局奈我何哉?” 李某在报到后的第三天就未经司法所同意擅自外出至杭州,舒洪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位手机发现李某擅自离开缙云县范围,立即致电李某尽快返乡接受教育矫正并告知其擅自外出不服从监管的法律后果。 2017年6月13日晚李某从杭州返回缙云。2017年6月14日,缙云县司法局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给予其警告一次。 两年时间,三次强戒 作为“瘾君子”的李某可谓屡教不改,近两年时间,就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三次、责令社区戒毒三次、行政拘留处罚一次。 2017年2月,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 2017年9月,李某因未按时到派出所社区报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法被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浙江省十里坪强制戒毒所医院诊断为糖尿病、双眼盲和冠心病,不符合《浙江省强制戒毒人员严重疾病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接收,转为社区戒毒三年。 2018年3月,李某再次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被缙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因身体严重疾病未予执行)。因李某于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缙云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浙江省十里坪强制戒毒所医院再次以李某身患糖尿病、双目盲和冠心病为由,不予接收,转为社区戒毒三年。 三次不成的强制戒毒经历让李某变得更加有恃无恐,觉得自己目前这样的身体状况,再怎么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也无可奈何。 屡教不改,终被收监 介于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开展收监评议审核会议。经合议,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司法局提请原审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收监执行。 2018年5月14日,县司法局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向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收监执行。2018年5月2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但是,李某的送监执行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之前李某就曾因病多次被监狱方面拒收。因此,此次县看守所一直担心两个问题:一是押解过程中犯人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出现问题;二是监狱部门可能再次以健康原因为由拒收犯人。 针对李某的特殊情况,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县看守所及时商讨送监预案,深入分析了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对犯人押解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监狱部门的对接事宜等方面做了精心的计划和安排。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积极与十里丰监狱、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得到十里丰监狱入监大队、驻十里丰监狱检察室的支持和帮助。2018年7月5日,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县看守所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安全押送至十里丰监狱执行剩余刑期。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